
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
关于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I 类
份额并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
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,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,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
(以下简称“本公司”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》、《公开募集
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及《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 50 指数型证
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》(以下简称“《基金合同》”)的约定,经与基金托管人中
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,决定自 2025 年 6 月 6 日起,
在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I 类基金份额。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:
一、 增设 I 类基金份额的情况
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、C 类基金份额和 I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
净值。I 类基金份额在新增份额当日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
基金份额净值一致。
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I 类基金份额
鑫元华证沪深港红 鑫元华证沪深港红 鑫元华证沪深港红
基金简称
利 50 指数 A 利 50 指数 C 利 50 指数 I
基金代码 021881 021882 024497
本基金 I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
购费用,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。
(1)销售服务费:
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I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.10%年费率计提。销
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:
H=E×0.10%÷当年天数
H 为 I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
E 为 I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
(2)赎回费率:
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 I 类基金份额时,赎回费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投
资者承担,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, 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
财产。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
段设定赎回费率,具体赎回费率如下:
持有时间(N) 赎回费率
N<7 天 1.50%
N≥7 天 0%
本基金 I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(含定期定额投资)和赎回(含转换)数量
限制以及赎回后份额余额限制与现有 A 类、C 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。
额保持一致。
本基金 I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,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名单见招
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。
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。具体请以本公司网站公示信息为准。
二、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
投资基金托管协议》(以下简称“《托管协议》”),并将按规定更新《鑫元华证
沪深港红利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》(以下简称“《招募说明书》”)
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文件。根据上述变更修订后的《基金合同》、《托管
协议》自 2025 年 6 月 6 日起生效。
持有人大会。
(400-606-6188)咨询相关事宜。
基金资产,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,也不保证最低收益。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
示其未来表现,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。
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《基金合同》、《招募说明书》,投资与自身风险
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。
特此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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